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相比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其他案件无须经历这一审理程序。(2)核准权的专属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换言之,享有核准权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3)程序启动的自动性。基于审判权的被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则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主动上报,而不是基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或者抗诉,也不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自诉或上诉。(4)审理方式的非诉讼化。死刑复核程序中虽然也要组成合议庭,同时也要讯问被告人、审核案卷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却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带有一定的行政审核色彩。(5)裁决的终局性。按照两审终审制原则,非死刑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享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