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减轻处罚案件如何核准?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该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2)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上述第1种情形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