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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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执行和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24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目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等机关执行上述刑罚的监督,包括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等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采取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方法进行。(3)对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是否交付执行,监督考察措施是否落实,以及变更执行、收监执行、终止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方法主要采取不定期的重点检察与定期全面检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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