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暂停执行?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18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