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