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规则。
(1)主体。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同时,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2)邀请见证人。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3)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4)制作笔录。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