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必须首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侦查监督部门不自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