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公告程序与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两部分:公告程序和审理程序。一旦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开启公告程序。公告中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案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3)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5)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公告期为6个月。一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审理程序中是否有利害关系人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可以有所差异: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通过书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请书作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但是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审理方式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