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具有哪些作用?
(1)推动刑事和解的启动和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启动。(2)对和解协议的审查。虽然和解协商的过程主要在被告方和被害方之间进行,但是和解书的内容需要经过公检法机关的审查。(3)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经过审查,如果公检法机关认为和解协议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的要求,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签订和解协议时,当事双方应当到场。如果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和解协议书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但是不加盖公检法机关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