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单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1)单位被害人与诉讼结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有经济上的利益,还有名誉、信誉机会乃至生存能力等方面的权益,因此受害的单位有着强烈的追诉犯罪和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的愿望和要求。被害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刑事案件中的被害单位也可以通过其代表人实施追诉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具备参与诉讼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