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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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为其确立了一系列诉讼权利。按性质和作用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大类。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5)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8)被告人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时,有权就管辖、回避、开庭审理、证据调取、出庭人员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发表意见;(9)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10)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11)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以及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行为违法,有权申诉和控告;(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有权要求予以排除;(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确保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诉讼义务。对于这些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体液采集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遵守法庭秩序;(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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