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为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享有以下职权:(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拘传、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4)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8)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9)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10)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