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即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只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承受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重要的当事人。他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行为对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局具有重大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否则,只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特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可以作出相应的轻缓处理措施。(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的主体而非客体。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尚未被定罪的状态,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他们并非罪犯,在法律上是无罪之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其本身对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最为清楚,因此他们所做的供述和辩解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往往至关重要。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和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