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5)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调解。(6)有权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7)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上诉。(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诉。自诉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