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的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简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的区分标准及其意义。(1)根据证据的内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区分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就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凡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就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2)这种证据分类的意义在于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即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认定更加全面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