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过程中应当采取的两种特殊形式的证明方法。
(1)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当证据合法性出现疑问时,由法庭传唤被指控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了解相关事实的人员,亲自出庭就证据合法性提供证言。(2)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向法庭提交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一种证明方式。此种证明方式与其他证明方式相比,证明力较弱。这种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