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中,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其证明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换言之,在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启动之后,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将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利后果。此处所谓的不利后果即相关证据应当被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当确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以及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这两种情况下,相应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换言之,只有当人民检察院确实、充分地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情况下,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显然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