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是如何体现的?
诉讼中,因诉讼阶段的不同,证明对象的不同,以及证明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证明标准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一个由不同标准构成的体系。比如,在英美法上,证明标准共有9个等级组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明标准尽管没有达到英关证据法那样的细致程度,但是,针对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依然体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层次性特征。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层次的证明标准:(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其他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立案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为“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