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能作为证人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证人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原则上,凡是满足这一条件的人都向国家承担作证的义务。只有当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年幼,以至于丧失了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时方可免除作证的义务。另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75条第1款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