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运用中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为保证科学运用证据,应当坚持如下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其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最后,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指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强制手段迫使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以证实其有罪。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供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以尊重和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3)客观全面原则。客观全面原则要求办案人员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要遵循从已有证据到案件事实的办案模式,而不是从预设事实到寻找证据的办案模式。同时,对案内所有证据要公平对待,不得偏听偏信。(4)综合运用原则。综合运用原则要求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注意分析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正视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并对矛盾进行合理排除或解释,重视经验和逻辑法则对诉讼证明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