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证的特点。
物证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常见的证据,具有其鲜明特点。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由于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特别是同一些用人的语言表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相比,物证不易受人主观因素的影响。(2)间接性。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体现证明作用,有的物证还必须通过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因此,在判断物证证明力的时候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综合判断。(3)易失性。物证虽然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但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所以物证很容易灭失,一旦收集不及时,或收集的方法不得当,就不能获取物证。例如,犯罪现场的各种痕迹,很有可能因为一场大雨而被冲洗掉,或因为对犯罪现场的保护不周,而被人为破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