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区别。
总的来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应当享有与辩护人大体相同的诉讼权利,但又略有区别。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辩护人享有的绝大多数权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都应当享有。因为被害人和被追诉人分别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加害者,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公诉机关举证不足可能对被害人权利造成的损害,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等,原则上都应当赋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所维护的利益毕竟有所不同,辩护人维护的是被追诉人的利益,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维护的是被害人的利益,因而辩护人所享有的有些基于被追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不应当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