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张某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张某自行委托王某为其辩护人。王某在得知张某密谋另一起抢劫案时没有告知公诉机关,受害方在法院工作的亲戚得知王某给张某代理,对王某进行恐吓,王某束手无措。王某曾经在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且是张某的亲友。问:(1)根据案例结合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分析辩护人王某的行为。(2)王某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吗?为什么。
(1)王某在得知张某打算实施另一起抢劫案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机关。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王某作为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2)可以。根据《律师法》第41条、最高法《解释》第36条以及最高检《规则》第3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