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人能当辩护人?哪些人不能当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1)律师。律师是具备律师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性团体。(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责任的人或单位。《刑事诉讼法》第32条除了对辩护人的范围进行了上述正面规定以外,还在第2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六部门《规定》第4条、最高法《解释》第35条以及最高检《规则》第38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上述人员中的第(4)项至第(7)项,如果本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