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各个程序阶段出现法定情形之一如何处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10条,最高法《解释》第241条,最高检《规则》第401条、第402条的规定,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应当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