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要求。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要求:(1)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2)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3)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简述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要求。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要求:(1)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2)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3)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