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1)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3)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4)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6)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