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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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工作的监督权。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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