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
【答案】《刑事诉蹬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部违反了废项原则。“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台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各个专门机关不能各行其是、画地为牢,甚至互相抵消力量。“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相互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以保证准确实施法律、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十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分权”是为了制约”,不实现权力的分立,就不能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导致腐败,同时,只有分权和分工,才能有“配台”。因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落实和保障。只有实行互相配合,才能协调各个专门机关的工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