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于2008年10月25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但量刑畸重,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该隶进行重新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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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于2008年10月25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但量刑畸重,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该隶进行重新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诉讼程序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法情形:(1)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宣判,被告人于2008年10月25日才提起上诉,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审法院对被告人的上诉应当不予受理。(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只是量刑畸重,应当直接改判,不宜发回重审。(3)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独任审判违法,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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