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邹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邹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且检察机关还查明,邹某系不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检察机关对邹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决定,被害人李某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承办案件的某检察官说:“不起诉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你的申诉无用,不予受理。” 问题: (1)对邹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它是属于哪种类型的不起诉?为什么? (2)该检察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8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邹某系不满16周岁的来成年人,对其过失伤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邹某的不起诉是正确的。这种不起诉应当属于法定不起诉。(2)该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中的检察官无理拒绝受理李某的申诉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