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内涵。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四个方面的内涵:(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主体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所禁止的不是“自证其罪”,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所保护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实质上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而且应当包括部分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其他形式的证据。(4)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就必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