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17周岁),因盗窃被某县检察机关起诉至该县法院。因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经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 请分析本案存在哪些程序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公开审理。本案中张某未满18岁,且案件性质并不适于用公开审理,因此不应公开审理。 (2)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说明所违反的诉讼程序,不应发回原法院重审。 (3)根据第二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中原法院并未发现新犯罪事实案件,不应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