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被告人张某被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为方便执行,在剩余刑期为5年零六个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张某交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请分析本案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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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加重张某刑罚的做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属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是5年,二审判决是6年,属于加重刑罚,因此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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