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贱民是指受到法律歧视,并被法律认定为低人一等的社会阶层。古代法律所认定的贱民又可分为两个等级。地位稍高的是隶属于官府的官户、杂户等等名目的贱民,以及隶属于私人的荫附、部曲、客女、雇工人等等名目的贱民;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户籍,依附于官府机构或其主人,但具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可以获得并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在底层地位最低贱的,则是官私奴婢,在法律上一般被视同为财物,没有人身自由。此外还有一种贱民虽具有独立户籍及人身的自由,但因其从事的职业如倡(妓女)、优(戏子)、皂卒(衙役)等等,而在习俗及法律上受到歧视,如不得与良民通婚、子孙不得充当官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