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北洋政府时期民商法律的发展。
(1)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仍然承认民商法的独立地位,但考虑到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故将《大清现行刑律》以及《户部则例》中的有关涉及民法的内容至前清《现行律》虽名为《现行刑律》,而除刑事部分外,有关民、商事之规定,仍属不少自不能以名称为刑事之故,即误会其为已废。”(2)从1914年起,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开始了民法典的编订工作。到1926年先后完成了亲属、总则、债、物权、继承等编的二稿或三稿草案,制定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验契条例》《森林法》、《矿产条例》等单行民法。(3)在商法方面,北洋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但却制定了大量的单行的商法规,如《公司条例》、《公司法》等,起草完毕但未及颁行。p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