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学家薛允升在其著作《唐明律合编》中,通过比较唐律与明律,认为明律的主要特点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试对此进行评述。
《明律》在刑法适用原则上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明朝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则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性犯罪的处罚。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说明在“重其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人不孝,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