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一一《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 结合本案例,分析汉朝“春秋决狱”的原则,并进行简要评价。
(1)春秋决狱贯彻的主要原则是“原心定罪”,即依据《春秋》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4分)此外,还有一些适用原则,如“为亲者讳”“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等。(2分)(2)本案中,甲虽有殴伤父亲的事实,但并无伤父动机,比照《春秋》中记载的许止“进药于父而卒”的事件,“君子原心,赦而不诛”,因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4分)(3)春秋决狱将儒家仁恕思想和道德伦理引入司法实践,开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3分)然而,片面强调以犯罪动机作为定罪依据,也会导致司法的随意性。(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