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一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结合上述材料,试述明朝与唐朝相比在刑事法制方面的特点。
(1)“重其所重”即加重“盗贼及有关钱粮登事”重罪的处罚。主要表现在加重对于谋反谋大逆等犯罪的处罚:增设了奸党罪等罪名,加重了惩治官吏渎职罪等罪名,加重了对贼盗等处罚。 (2)“轻其所轻”即减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轻罪的处罚。 (3)明朝刑事法制与唐朝相比,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既与当时的社会矛盾激化相关,也适应了社会风俗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