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
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有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与其他改革一样,铸刑书遭到了激烈的反对。(2)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作的先例。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