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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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答:(1)人死不可复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南朝宋和北魏法律均有规定,主要都是规定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2)死刑复奏制一方面显示了对死刑重罪的慎重,同时也是使得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地方的死刑袂定权收归中央,是皇权加强的表现。死刑复奏制度为隋唐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为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即要经过三次复奏。司法官违反复奏规定的,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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