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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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 。(1)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颁布材料一中的文件。(2)禁止体罚。如材料三,临时政府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如材料三,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中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如材料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5)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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