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所产生的影响。
(一)对唐后中国的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中国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楷模,唐律影响深远。较为著名的有《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 《宋刑统》: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在篇下设门,共计213门,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新定了“折杖法”等,但是它体例上还是沿用唐律的架构,内容上还是袭用唐律的为多。正如今人陈顾远所言:《宋刑统》莫远离唐律也。 《大明律》:其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篇目一准于唐。虽然采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的结构,但仍保留“名例”篇,而且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仍与唐律相同或相似。 《大清律例》:采用《大明律》体例,也以六部分篇,但内容还是大量取自唐律,多数内容与唐律相同或相近。正如陈顾远所言:明清则仍复唐(律)之旧。 (二)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唐律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涉及的国家包括朝鲜、越南、日本等,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朝鲜:《高丽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因此在体例结构以及内容上与唐律相同或相似。越南:李太尊《刑法》、陈太尊《国朝刑律》、黎氏王朝《鸿德刑律》等都以唐律为楷模。日本:文武天王《大宝律令》、元正天皇《养老律令》等都是唐律的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