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契约制度。
(一)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二者的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没有生命的物品。(二)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注:在教材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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