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
(1)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2)南京临时政府的地方司法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为初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3)南京临时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的审级制度。(注:在教材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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