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
(1)收回领事裁判权。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卷入对日战争,与中国成了同盟国,为了鼓励中国坚持对日抗战,1943年1月11日中美之间签订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条约》,同日中英之间也签订条约取消英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此后又先后从法国、比利时、巴西、瑞士、挪威等国收回其在华领事裁判权,这样加之此前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德国、苏联、奥地利、波兰、墨西哥、希腊等国,在中国延续了一百年之久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终于被取消。(2)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从理论上讲不干涉主义适合于民事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发展的趋势,但由于《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件分类详细、程序规定的多而严谨,加之当时中国文化教育落后,法律援助制度又开展得不好,因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坚持不干涉主义事实上并不利于当事人。(3)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规定,其刑事诉讼分为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两大类。如果仅从普通刑事诉讼而言,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基本上符合当时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特种刑事诉讼的同时并存,普通刑事诉讼中所规定的内容又被特种刑事诉讼事实上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