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对其立法的影响。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1)黄老“无为而治”。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