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礼”与“刑”的不同作用,决定了它们对统治而言是缺一不可的,一方面,制定和执行的“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