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代典权制度的发展。
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典”的定义。《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2)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确认典的借贷担保性质,典契不必与一般不动产买卖契约那样经官府加盖官印,不缴纳契税,也无需过割赋役。(3)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之间典当期限亦是十年;旗人将田产典給汉民的回赎期限为二十年。(4)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内容大致是:凡是出典房屋失火烧毁,年限未满者,由业主与典主双方各出价一半重建房屋,典期延长为3年,3年后业主仍以原典价赎回;如果业主无力出资,则由典主单独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但3年后业主应按原典价的140%赎回;相反,若典主无力出资,由业主自建,则原订期限满后,业主可以按原典价的60%赎回。在出典年限已满的情况下,典主单独建造,仍加典3年,业主按原典价的140%赎回;业主自建,则按原典价的50%赎回。若双方均无力重建,则应将地基出卖,所得价款的三分之一归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