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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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内容较多,其主要特点包括:(1)收回领事裁判权。自1843年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收回领事裁判权就成了中国社会各界和历届政府的努力奋斗的目标。1943年1月11日中美之间签订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条约》,同日中英之间也签订条约取消英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此后又先后从法国、比利时、巴西、瑞士、挪威等国收回其在华领事裁判权,这样加之此前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德国、苏联、奥地利、波兰、墨西哥、希腊等国,在中国延续了一百年之久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终于被取消。(2)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在当时的条件下坚持不干涉主义事实上并不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贫穷当事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3)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规定,其刑事诉讼分为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两大类。如果仅从普通刑事诉讼而言,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基本上符合当时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特种刑事诉讼的同时并存,普通刑事诉讼中所规定的内容又被特种刑事诉讼事实上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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